(2003)咸秦民执字第0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信用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市秦都区沣东信用社;咸阳市秦都区沣东造纸四厂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咸秦民执字第026-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信用社。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造纸四厂。咸阳市秦都区沣东信用社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沣东造纸四厂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3)咸秦经字第0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5月2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6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8740元,执行费205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标的款15万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咸秦民执字第0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胥保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