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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280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范登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范登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2803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兰福民,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婷,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登云,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范登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韦东代理审判员  姚洁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九��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潘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