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84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848号原告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杭州××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2649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绣品有限公司限额在2649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国良人民陪审员 张朗耀人民陪审员 李培生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崔白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