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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484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绣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848号原告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杭州××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绣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2649万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绣品有限公司限额在2649万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国良人民陪审员  张朗耀人民陪审员  李培生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崔白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