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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15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文刚与唐文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刚,唐文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154号原告郑文刚,稠城街道孝子祠13幢105室。委托代理人周俊明、范健龙,。被告唐文军,梅江镇唐店村唐店27号。委托代理人鲍江云、徐文飞,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刚诉被告唐文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刚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9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人民币32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