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15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文刚与唐文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刚,唐文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154号原告郑文刚,稠城街道孝子祠13幢105室。委托代理人周俊明、范健龙,。被告唐文军,梅江镇唐店村唐店27号。委托代理人鲍江云、徐文飞,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刚诉被告唐文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刚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9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人民币32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海香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建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