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65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肖立红与张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立红,张金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657号原告肖立红,廿三里街道金桥人家5幢3单元302室。委托代理人袁金城,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虎,街道东洲花园望雪苑8幢1单元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立红诉被告张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立红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2元,由原告肖立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