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桦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桦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986号原告浙江××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杭州××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桦××)。住所地杭州市××路××城内d303。法定代表人孙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乙。原告亚厦××为与被告永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澄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厦××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永桦××委托代理人孙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亚厦××诉称,2009年6月6日,亚厦××与永桦××签订关于购买永桦品牌地板的合同,约定亚厦××向永桦××购买永桦牌地板,总价为166247.45元,由永桦××提供悬浮式铺装,在12天内完成。交货方式为供方仓库交货,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7天。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支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余款于提货时一次性付清。永桦××同时交付给亚厦××永桦牌地板的样品。合同签订后,亚厦××支付了定金2万元。两天后,当亚厦××准备提货时,却发现永桦××提供的地板跟签合同时提供的样品不一致,样品中印有永桦字样,而准备交货的地板却没有永桦字样,而且外包装都没有相应的字样。永桦××未按约定交付印有永桦字样的地板,同时产品的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等,已明显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永桦××双倍返还定金共人民币4万元。被告永桦××辩称,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属实,亚厦××已支付定金2万元。签订合同后,永桦××已经完全按照合同履行,亚厦××所述的样本并非永桦××提供,双方并未约定产品上需印有永桦字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在包装里面,而外包装上都有中文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亚厦××未按约提货。同意解除合同,并请求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对于诉称的事实,原告亚厦××提交了以下证据:1、产品销售合同,以证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所作的相关约定;2、收款收据,以证明支付2万元定金的事实;3、照片,以证明样品的式样;4、投诉记录,以证明投诉协商过程。被告永桦××未提交证据。被告永桦××对证据1、2、4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永桦××对证据3提出异议,认为其未提交过地板样品。本院认为证据3的内容不能证明地板样品系永桦××提供,该份证据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09年6月6日,亚厦××与永桦××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永桦××供给亚厦××永桦牌910*127*15柏某多层实木复合地板949.9854㎡,单价175元,总价166247.45元,由永桦××提供悬浮式铺装,在12天内完成。交货方式为供方仓库交货,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7天。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支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余款于提货时一次性付清。永桦××同时交付给亚厦××永桦牌地板的样品。合同签订后,亚厦××支付了定金2万元。在亚厦××准备提货时,因地板反面未喷印“永桦木业”字样而拒绝提货。2009年6月12日,亚厦××以永桦××所供地板无“永桦多层实木地板”字样为由向相关部门投诉,经调解,双方同意就地板反面打码事宜进行沟通,但嗣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亚厦××与永桦××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永桦××所供地板的反面应喷印相关文字,亚厦××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永桦××曾向其提交过印有相关文字的地板样品,同时亚厦××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永桦××所供地板的外包装没有品名、生产厂家和厂址。因此,亚厦××以永桦××提供的地板未印有永桦字样等理由认为永桦××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亚厦××以此为由提出要求永桦××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庭审中永桦××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对亚厦××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浙江××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桦木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6日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二、驳回原告浙江××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被告浙江××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澄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许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