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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朝晖与顾金荣、冯偶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朝晖,顾金荣,冯偶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076号原告沈朝晖,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百官街道解放街金家道地13号202室。被告顾金荣,住上虞市百官街道胜利路26号203室。被告冯偶娥,住上虞市百官街道胜利路26号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朝晖与被告顾金荣、冯偶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顾金荣、冯偶娥的银行存款500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校     军审判员 韩     岳     根审判员 方艳青二oo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宣     文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