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新民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励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榆林市横山县水利水电工作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榆林市横山县水利水电工作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2734号原告励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77号裕郎国际10946室。负责人JOHNLIN,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永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董开琦,该公司职员。被告榆林市横山县水利水电工作队,住所地榆林市横山县南大街44号。法定代表人何中云,该对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励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横山县水利水电工作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励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励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励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495元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励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韦东代理审判员  刘可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