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崔某某。被告辛某某。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广平承担。审 判 长 杨占民人民陪审员 李小宁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