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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崔某某。被告辛某某。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广平承担。审 判 长  杨占民人民陪审员  李小宁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