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莫小英与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小英,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316号原告:莫小英,余杭区百丈镇半山村13组牙山2号,公民身份证号330125196701126148。委托代理人:肖新运,安吉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平,铺镇龙禧公寓2幢3单元505室,公民身份证号××034。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小英诉被告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小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小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莫小英负担。审判员 黄晓海二00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