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安商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莫小英与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小英,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316号原告:莫小英,余杭区百丈镇半山村13组牙山2号,公民身份证号330125196701126148。委托代理人:肖新运,安吉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平,铺镇龙禧公寓2幢3单元505室,公民身份证号××034。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小英诉被告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莫小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小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莫小英负担。审判员 黄晓海二00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