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再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彩平、吴彩平与原审被告楼国辉、浙江佳美投资有限与楼国辉、浙江佳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彩平,吴彩平与原审被告楼国辉、浙江佳美投资有限,楼国辉,浙江佳美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再初字第11号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吴彩平,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锦绣家园*幢**楼*座。原审被告:楼国辉,男,1965年3月10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竹佳里村,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原审被告:浙江佳美投资有限公司。州北路1121号2703室。法定代表人:楼国辉,董事长。原审原告吴彩平与原审被告楼国辉、浙江佳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义民初字第75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1月20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9年3月23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浙金民抗字第1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吴彩平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吴彩平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08)义初字第7524号民事判决。审判长 陈洵敬审判员 叶迪龙审判员 余艳春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秋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