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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魏风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魏风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73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负责人谢宏儒,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卓、贾杰,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风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魏风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旭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