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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杨一宁与绍兴县一扬化工助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一宁,绍兴县一扬化工助剂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465号原告:杨一宁。委托代理人:杨欣超。被告:绍兴县一扬化工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翊。委托代理人:李旭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一宁诉被告绍兴县一扬化工助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一宁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一扬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1元,减半收取1,0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40元,合计1,86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屠李强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