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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航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顺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航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陕西顺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西安航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高新丹枫国际1幢11808室。法定代表人郭鲁军,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炎,系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顺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勤路269号。法定代表人王俊霞,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智,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王俊霞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航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顺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航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日以其暂无法将本案标的物运回西安亦无法进行鉴定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原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航普机械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航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62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2931元,本院再退付给原告2931元诉讼费。审判员  宋全会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