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185-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魏顺利、姚文诉被告马西荣、西安市天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顺利,姚文,马西荣,西安市天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185-1号原告魏顺利,男,195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姚文,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马西荣,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回族。被告西安市天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顺利、姚文诉被告马西荣、西安市天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魏顺利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顺利撤回起诉。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郭蓉英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铁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