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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知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陈 宇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