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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咸秦民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市秦都区支行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市秦都区支行;咸阳特种减速机厂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5)咸秦民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市秦都区支行。法定代表人:何有培,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咸阳特种减速机厂。法定代表人:陈仲波,系该厂厂长。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市秦都区支行申请执行咸阳特种减速机厂借款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1995)咸秦法经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于199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43.5万元及利息,合计16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28000元,执行费14000元。执行过程中,剩余标的款1642000元未能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5)咸秦民执字第1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振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