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剑针××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布艺有限公司、倪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剑针××有限公司,绍兴县××布艺有限公司,倪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171号原告:绍兴县××剑针××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桥××村。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洪××。被告:绍兴县××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桥镇河西岸。法定代表人:倪乙。被告:倪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剑针××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布艺有限公司、倪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剑针××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倪甲的起诉。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