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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祝××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952号原告祝××。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诉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以被告周××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祝××负担。审判员 卓 君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匡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