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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北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晁东云、李春花、刘存禄、王何珍、刘庆月、李贞云与安阳市北关区农付产品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东云,李春花,刘存禄,王何珍,李贞云,刘庆月,北关区农付产品批发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晁东云,女,1958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执行人李春花,女,1958年5月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执行人刘存禄,男,1944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执行人王何珍,女,1963年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执行人李贞云,女,1950年7月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执行人刘庆月,女,1972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北关区农付产品批发部,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晁东云、李春花、刘存禄、王何珍、刘庆月、李贞云申请执行安阳市北关区农付产品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晁东云、李春花、刘存禄、王何珍、刘庆月、李贞云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7)北民一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革审判员  李 松审判员  刘庆生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春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