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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舒有芳与叶营枫、魏雅琴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有芳,叶营枫,魏雅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915号原告:舒有芳,柯城区世嘉花园7幢1单元201室。被告:叶营枫,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太真路翰林院*号楼*单元***室;被告:魏雅琴,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宁绍巷25号本院受理原告舒有芳诉被告叶营枫、魏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舒有芳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为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后垄张村,但其经常居住为衢州市柯城区世嘉花园7幢1单元201室,属衢州市柯城区区域内。本案被告叶营枫、魏雅琴住所地也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内,故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毛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