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舒有芳与叶营枫、魏雅琴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有芳,叶营枫,魏雅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915号原告:舒有芳,柯城区世嘉花园7幢1单元201室。被告:叶营枫,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太真路翰林院*号楼*单元***室;被告:魏雅琴,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宁绍巷25号本院受理原告舒有芳诉被告叶营枫、魏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舒有芳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为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后垄张村,但其经常居住为衢州市柯城区世嘉花园7幢1单元201室,属衢州市柯城区区域内。本案被告叶营枫、魏雅琴住所地也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内,故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毛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