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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邵××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580号原告:邵××。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路。法定代表人:鲍××。原告邵××诉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士益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所属第八工程甲建桐乡市盛大开元、东兴商厦、众想纺织建设工程项目期间,向原告购买多孔砖,总计货款490310元,先后支付420000元,尚欠原告70310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及时支付货款703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所属第八工程处出具砖头结帐单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购买多孔砖,总计货款490310元,已付330000元,尚欠160310元的事实。经审查核实,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承建桐乡市盛大开元、东兴商厦、众想纺织建设工程项目,由其所属第八工程乙工,期间多次向原告购买多孔砖。2008年6月15日该工程处出具砖头结帐单1份,载明总计砖款490310元,已付330000元,尚欠160310元。审理中,原告自认被告在出具结帐单后又支付其砖款90000元,实欠70310元。后经多次催讨无果,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所属第八工程处在施工期间,向原告购买多孔砖,结欠货款16031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自认2008年6月15日后被告已支付货款90000元,实际尚欠70310元,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货款703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77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何贤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