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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菏开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菏开民初字第290号原告刘某,职工。被告贾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09年9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