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菏开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菏开民初字第290号原告刘某,职工。被告贾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09年9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平文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