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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再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季春雷、季春雷与原审被告楼国辉、浙江佳美投资有限与楼国辉、浙江佳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季春雷,季春雷与原审被告楼国辉、浙江佳美投资有限,楼国辉,浙江佳美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再初字第9号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季春雷,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季宅村张村。原审被告:楼国辉,男,1965年3月10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竹佳里村,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原审被告:浙江佳美投资有限公司。州北路1121号2703室。法定代表人:楼国辉,董事长。原审原告季春雷与原审被告楼国辉、浙江佳美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2008)义民初字第70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1月20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9年3月23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浙金民抗字第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季春雷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季春雷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08)义初字第7084号民事判决。审判长  陈洵敬审判员  叶迪龙审判员  余艳春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秋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