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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应岳达与舟山市金洋船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岳达,舟山市金洋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9号原告:应岳达,省宁波市曙光路90号4号门203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宗建,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金洋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盘峙村。法定代表人:杨善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健、孔华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岳达与被告舟山市金洋船务有限公司舟山市金洋船务有限公司合伙经营船舶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岳达于2009年9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岳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岳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40减半收取15920元,由原告应岳达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林代理审判员  胡立强代理审判员  李晓枫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