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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阿民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阿布开西与吾哈甫畜群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布开西,吾哈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阿民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阿布开西,男,哈萨克族。被执行人吾哈甫,男,哈萨克族。本院作出的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阿民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吾哈甫羊100只,现因吾哈甫已经履行完毕(2009)酒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及(2008)阿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加巴尔亚、阿布开西马驹2匹或折价款3000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哈甫羊100只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超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夏利哈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