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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2950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雷斌与袁策义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斌,袁策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950号原告雷斌。委托代理人饶红琼,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振荣,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策义。委托代理人阙雯,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炯,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斌与被告袁策义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斌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雷斌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春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