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永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靖邦、胡仙与吕高庭、朱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靖邦,胡仙,吕高庭,朱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黄靖邦,男,193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科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下山村正大小区95号。原告:胡仙女,女,192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科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下山村正大小区95号。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加福,永康市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高庭,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晏塘村。被告:朱玉莲,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晏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靖邦、胡仙女与被告吕高庭、朱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靖邦、胡仙女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兆亮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施林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