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靖邦、胡仙与吕高庭、朱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靖邦,胡仙,吕高庭,朱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黄靖邦,男,193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科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下山村正大小区95号。原告:胡仙女,女,192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科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下山村正大小区95号。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加福,永康市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高庭,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晏塘村。被告:朱玉莲,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晏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靖邦、胡仙女与被告吕高庭、朱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靖邦、胡仙女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邵兆亮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施林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