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磐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华洪与陈天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洪,陈天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281号原告陈华洪,男,身份证号330727196107180032,汉族,住磐安县安文镇西山新区55号。被告陈天贵,农民,住磐安县盘峰乡三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洪与被告陈天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华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5元(已减半计收),公告费200元,合计347.5元,由原告陈华洪负担。审 判 长 胡利强人民陪审员 陈继芳人民陪审员 陈天寿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