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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磐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华洪与陈天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洪,陈天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281号原告陈华洪,男,身份证号330727196107180032,汉族,住磐安县安文镇西山新区55号。被告陈天贵,农民,住磐安县盘峰乡三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洪与被告陈天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华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7.5元(已减半计收),公告费200元,合计347.5元,由原告陈华洪负担。审 判 长  胡利强人民陪审员  陈继芳人民陪审员  陈天寿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