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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马晓丽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莲行初字第113号原告马晓丽,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永松路***号*号楼*单元**层东。。被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西安市劳动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登记,该厅厅长。原告马晓丽诉被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马晓丽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晓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宋宏凯二〇〇九年九月××日书记员 张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