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241-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洪水明与陆引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水明,陆引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241-1号原告:洪水明,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杨汛桥镇展望村。委托代理人:薛国民,系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引田,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乾元镇丁山横弄33号。委托代理人:周平,系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水明诉被告陆引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引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原告洪水明负担。审 判 长 屠李强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