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碑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长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一分局、陕西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长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一分局,陕西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碑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长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南关正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晔。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一分局,住所地西安市端履门31号。法定代表人潘天明。被执行人陕西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端履门2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峰。被申请人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端履门2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峰。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西安长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一分局、陕西锐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本院(2005)碑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权利人尚未受偿执行标的本金482390.5元,诉讼费10000元,执行费8286元。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均无可供执行线索。另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碑执字第41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平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李 涛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海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