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碑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伟与被执行人申李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伟,申李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碑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韩伟,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申李民,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于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韩伟与被执行人申李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3)碑刑初字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执行标的73171元,执行费3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均无可供执行线索。另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碑执字第25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平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李 涛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