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舒有芳与叶营枫、蒋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有芳,叶营枫,蒋猛,郑邵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913号原告:舒有芳,衢州市柯城区世嘉花园7栋1单元201室。被告:叶营枫,省衢州市柯城区太真路翰林院2号楼1单元102室。被告:蒋猛,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上埠头村159号。被告:郑邵丹,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上埠头村1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有芳与被告叶营枫、蒋猛、郑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被告在保证借款合同第九条中约定,本合同若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的贷款人为原告,原告户籍所在地虽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后垄张村35号,但其确认的地址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的世嘉花园7栋1单元201室,且在2008年发生借款的一年之前,原告就已经居住在此地,该地址应视为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因此,本案贷款人所在地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区域内,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本案应属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毛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