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高民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常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高民初字第3097号原告常某。被告翟某。委托代理人宗慕妮,高碑店市五一路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文清,高碑店市五一路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华人民陪审员 何志刚人民陪审员 刘苗苗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崔会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