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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高民初字第309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常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高民初字第3097号原告常某。被告翟某。委托代理人宗慕妮,高碑店市五一路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文清,高碑店市五一路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华人民陪审员  何志刚人民陪审员  刘苗苗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崔会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