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海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423号原告海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海某某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窦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