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外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松雄与王宏尔、朱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雄,王宏尔,朱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外初字第36号原告:陈松雄,经商,湾省台北市中山北路7幢114巷34弄8号5楼,现住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219号。委托代理人:吴光东,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从荣,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尔,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赤四村。被告:朱兰芳,经商,住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赤四村。原告陈松雄为与被告王宏尔、朱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松雄的委托代理人陈从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宏尔、朱兰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松雄诉称,二被告系夫妻,2008年6月12日,被告王宏尔因经商急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25万元作短期周转,当日由被告王宏尔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因经商需要资金,向被告催讨,被告拒绝归还。为此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25万元并从2008年7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王宏尔、朱兰芳未作答辩。原告陈松雄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王宏尔于2008年6月12日出具的金额为25万元的借条一份,被告王宏尔与被告朱兰芳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因被告王宏尔、朱兰芳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其依法所享有的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该二份证据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2日,被告王宏尔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陈松雄借款人民币25万元,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载明还款期限。后原告于2008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王宏尔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同年11月3日,因被告王宏尔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案件被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但此后公安机关又撤销了立案。2009年6月23日,原告重新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王宏尔、朱兰芳还款付息。本院认为,被告王宏尔向原告陈松雄借款人民币25万元,事实清楚,有被告王宏尔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朱兰芳系被告王宏尔妻子,对被告王宏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依法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宏尔与被告朱兰芳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对该借款未约定计付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自原告首次提起诉讼之日即2008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其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也予以支持。被告王宏尔、朱兰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宏尔、朱兰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陈松雄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自2008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王宏尔、朱兰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小 坚审判员 龚益卿审判员龚辉文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本件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叶 芸【附注】(2009)金义商外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