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玉环县高塔阀业有限公司、玉环县高塔阀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锡友买卖合同纠纷与黄锡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高塔阀业有限公司,黄锡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287号原告玉环县高塔阀业有限公司。龙村。法定代表人彭爱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忠洁,玉环县陈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锡友,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下青塘村仓里后巷22号。(身份证:33267197910050852)原告玉环县高塔阀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锡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分别于2009年8月25日、2009年9月1日依法由审判员叶宝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玉环县高塔阀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忠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锡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玉环县高塔阀业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起被告因做生意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阀门。2007年8月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21670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600000元(其中包括退货),尚欠616708元至今未予偿付。故诉请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616708元。被告黄锡友辩称,欠款事实,但双方之间帐没有算清,如果原告坚持说我欠他货款616708元,我也认可该款项。经审理查明,2003年起被告因做生意需要陆续原告购买阀门。2007年8月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216708元。后被告仅支付600000元(包括退货),尚欠616708元至今未付,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原告按约提供货物后有权主张价款给付,被告在结算后未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锡友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偿付原告玉环县高塔阀业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6167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67元,减半收取4983.50元,由被告黄锡友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