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莲民一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魏顺利、姚文诉被告马西荣、西京汽车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顺利,姚文,马西荣,西京汽车服务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187号原告魏顺利,男,195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姚文,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亚娟、付山林,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西荣,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回族。被告西京汽车服务部。法定代表人马西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韬、王建新,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顺利、姚文诉被告马西荣、西京汽车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顺利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顺利撤回起诉。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窦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