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咸秦民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市秦都区支行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市秦都区支行;咸阳市秦都区福龙仿古家俱厂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咸秦民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市秦都区支行。负责人:杨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福龙仿古家俱厂。法定代表人:王某中国农业银行咸阳市秦都区支行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福龙仿古家俱厂借款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2)咸秦经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2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3900元,执行费2160元。执行过程中,剩余标的款116060元未能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咸秦民执字第1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振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