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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358号原告:李××。被告: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被告已付清借款为由,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减免,不予收取。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崔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