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35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358号原告:李××。被告: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被告已付清借款为由,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减免,不予收取。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崔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