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桐乡××××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制衣有限公司、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制衣有限公司,江××,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290号原告:桐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钱林集镇。法定代表人: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邹××。被告:宁波市鄞州××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庵村。法定代表人:贺××。被告:江××。被告:盛×。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制衣有限公司、江××、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5元,财产保全费2295元,减免部分费用,实际收取22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崔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