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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桐乡××××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制衣有限公司、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制衣有限公司,江××,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290号原告:桐乡××××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钱林集镇。法定代表人: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邹××。被告:宁波市鄞州××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庵村。法定代表人:贺××。被告:江××。被告:盛×。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制衣有限公司、江××、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5元,财产保全费2295元,减免部分费用,实际收取22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崔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