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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虹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虹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163号原告:杭州××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河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李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傅××。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生态园区独××路。法定代表人: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虹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虹物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虹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虹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6元,减半收取计4563元,由原告杭州××虹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天鸿二0〇九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