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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87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楼汝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楼汝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874号原告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城中北路75号。法定代表人龚江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楼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楼汝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畅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余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