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李××为与被告王甲、王乙、陈××民间借贷纠纷与王甲、王乙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甲,王乙,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2073号原告:李××。被告:王甲。被告:王乙。被告:陈××。原告李××为与被告王甲、王乙、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王乙、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2006年8月,被告称自己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万元,2006年8月31日被告王甲亲笔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陈××作为担保人同时在借条上签字,后原告自己需用资金多次向被告王甲催讨,王甲妻王乙在2007年4月16日承诺在4个月内归还本金及利息43000元,并约定4万元按月息1分计算,2007年4月16日,王乙亲笔在借条上签字,借款期限到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担保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王甲、王乙立即归还借款43000元及利息10800元(今后利息算至执行完毕时止)。2、被告陈××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归还责任。3、本案诉讼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被告王甲、王乙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陈××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归还责任。3、本案诉讼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甲、王乙、陈××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2、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王甲、王乙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户籍证明1份,拟证明被告王甲与王乙系夫妻关系的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以及本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和开庭传票时已一并提交给被告王甲、王乙、陈××,被告王甲、王乙、陈××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王甲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被告王甲借款后未按约返还借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王甲与王乙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王甲向原告李××借款4万元,此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乙对其夫王甲向原告借款4万元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陈××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关于“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被告陈××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责任,被告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甲追偿。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甲、王乙、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甲、王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9年7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0元,由被告王甲、王乙负担,被告陈××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4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单维森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邱 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