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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27-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某诉被执行人王某、张某、汪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27-1号 申请人赵某诉被执行人王某、张某、汪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08)咸民终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4009.32元及利息、诉讼费2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490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27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岗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胥保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