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钟埭支行与刘玉平、李秋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钟埭支行,刘玉平,李秋豪,胡翔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388号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钟埭支行,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北路北章桥北堍。诉讼代表人:曹德彪,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石洪,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平,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住平湖市钟埭街道白马堰8号。被告:李秋豪,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住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西路19-1号。被告:胡翔月,南湖区建业公寓1幢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钟埭支行与被告刘玉平、李秋豪、胡翔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暂时不向三被告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钟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苏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