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温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钱××与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钱××,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691号原告:江××。原告:钱××。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罗××。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钱××与被告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钱××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钱××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审 判 长  沈小忠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人民陪审员  姜冬生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胡王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