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钱××与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钱××,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691号原告:江××。原告:钱××。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罗××。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钱××与被告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钱××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钱××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审 判 长 沈小忠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人民陪审员 姜冬生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胡王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