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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田××与林××、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陈×,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774号原告:田××。被告:林××。被告:陈×。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林××、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林××、陈×、张×名下的财产(总价值20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林××、陈×、张×名下的财产(总价值209万元),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琼审判员 夏晓峰代理审判员童剑波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应    欢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