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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威环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惠春诚装卸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市环翠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郑星春劳动工伤行政确认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惠春诚装卸有限公司,威海市环翠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星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威环行初字第79号原告威海惠春诚装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智慧。委托代理人孟凡智。被告威海市环翠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郑星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惠春诚装卸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市环翠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郑星春劳动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惠春诚装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惠春诚装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金芳审判员  马 玥审判员  曹玉翔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海兰 来自